四川印记㊾丨《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发布

19-09-30 09:30

四川观察 四川省委党史研究室宣教文献处

今天推出第四十九集:《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发布

2011年7月,《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发布。

2011年7月,《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并于10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基本原则、责任区制度、容貌秩序、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考核监督、法律责任等做出明确规定。这是全国首部把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规制空间拓展至乡村的省级地方性法规。 

自省委九届四次全会作出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部署以来,四川先后出台《四川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决定》《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总体规划》《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清洁化、秩序化、优美化、制度化”标准》等一系列重要文件,大力实施“环境治理新改善”“设施建设新突破”“美丽新村新面貌”“城镇品质新提升”“文明卫生新风尚”五个行动计划,省委省政府先后命名了18个环境优美示范城市、64个环境优美示范县城、400个环境优美示范乡(镇)、4000个环境优美示范村庄,城乡环境发生明显变化。

2015年,我省农村垃圾治理成为全国第一个国家农村垃圾治理验收完成的省份,在全国率先实现“户分类、村收集、镇运输、县处理”的垃圾收运处理体系。今年,我省又结合新时代环境综合治理新要求,对《条例》进行了修正。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书记 厅长 张正红认为:《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的颁布实施,推动了我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步入全域化、法制化、常态化阶段,大大提升了我省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改善了城乡人居环境,助推了全省经济社会发展。 

编辑:赖伟

责编:蒋胜利

校对:赖伟

审核: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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