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10 13:34
四川观察 方浩任

3月10日,记者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日前,雅安中院对邵某某等4名被告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一审宣判。4名被告人因非法收购、运输、出售2只小熊猫和1只狨猴,分别被从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至一年。该案是疫情发生以来,雅安法院判处的首例涉野生动物犯罪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24日,被告人邵某某将1只狨猴通过客车运输到成都汽车东站,后由同伙驾车运至富顺县,以人民币16,800元的价格将该狨猴出售给程某。当日晚,邵某某又再次联系同伙驾车前往宜宾,以人民币17,000元的交易价格从两名男子处收购2只小熊猫。在清点现金过程中,四人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图片来源于网络)
经鉴定,查获的2只兽类种类确定为小熊猫(Ailurus fulgens),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另1只狨猴为黑羽狨(Callithrix penicillata),系《濒危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物种。
据了解,涉案的两只小熊猫系从野外捕获后,在未经检疫的情况下由被告人收购后直接运输至人口密集城区进行交易;涉案的黑羽绒猴原产于南美洲,系外来物种,据推测是走私入境,均存在一定的病源传播风险。

为规避野生动物传染病风险,结合本案具体情况,法院从严判处四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至一年不等的刑罚。据了解,4人都是90后,宣判后均表示服从判决,并将吸取教训不再违法。而查获的狨猴1只、小熊猫2只则由扣押机关交野生动物管理部门依法处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第二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
编辑:肖瑛
责编:高天天
校对:赖伟
审核: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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