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观察 郑斯思 杜东远
21-07-22 15:56
7月22日下午,成都互联网法庭通过“云开庭”的方式,对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数码博主张某某名誉权侵权案宣布判决。
法庭认为:被告张某某发布的博文内容未构成对小米公司名誉权的侵权,小米公司要求的张某某发布致歉声明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驳回小米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万3千8百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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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9日,数码博主张某某在其微博账号上发布了某段智能电视线上直播测评的一部分,并配文“小米电视轻松点着”,引发其他微博用户跟帖评论。
之后在8月19日至9月10日期间,张某某又发布多条微博对小米10至尊纪念版及系列产品进行评论,其中一条评论为“小米10至尊纪念版刚开售才几天,京东的好评率就已经掉到了95%”,并附京东用户的购买体验评价图片,该微博内容引起其他微博用户跟帖和评论。
小米科技有限公司认为被告发表存在不实内容,侵犯了小米公司的名誉权,对小米公司构成侵权,于是向成都互联网法庭提起了诉讼。此案是成都互联网法庭成立以来的审理的第一案。
5月25日上午九点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数码博主张某某名誉权侵权案,在成都互联网法庭“云开审”,原、被告双方通过互联网连线的形式,向法庭陈述观点。
庭审现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表示,被告数码博主张某某作为知名互联网大V,并非网络普通用户,其在电子数码领域的认知度和判断能力超过一般大众,公开言论具有一定导向性,应该受到更高义务的约束。
经过约两个小时的庭审,成都互联网法庭首案一审宣布休庭,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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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欣
责编:胡可嘉
校对:符芸芸
审核:冯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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